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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细则,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细则最新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06 00:33:50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职律师职责?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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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1、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六)品行良好。

2、哪些人不能申请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职律师的申请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品行良好;

4、应当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是:

1、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3、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4、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义务为公民解答法律咨询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