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县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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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源头管理办法?
## 交通执法源头管理办法概述
交通执法源头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
## 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 。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
关于超载从源头处罚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实际承运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实际承运人有权拒绝。
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本次《条例》对超限超载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不仅仅是罚驾驶员,源头单位更要重罚,收费站放行要罚,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要罚。
源头治超
《条例》明确规定“一超多罚”
01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这些行为罚款1000-5000元
1、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或者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2、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的;
3、未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和监控设备的;
4、对驶离装载、配载地点的货物运输车辆未如实计重、检测,或者未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
5、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运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实登记、保存的。
2021超限运输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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