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血浆者管理办法(供血浆者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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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的批复
- 3、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 4、2023献血新规定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1、第一条__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_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2、输血管理制度如下:输血治疗前,经管医生必须与病人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单,正确准备试管,并将条码粘贴在经管医生填写好的《临床输血申请单》及试管上。
3、法律分析: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4、临床用血管理主要遵循的三个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的批复
1、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采血、供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血、供血(含血浆,下同)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公民医疗用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医疗用血,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用血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最新的《亦庄新城规划(2017-2035年)》,明确指出要努力承接首都功能,把亦庄新城建设成为没有大城市病的低密度绿色城区。
5、单位无偿献血证》。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和《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超过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3、医疗机构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详细登记和保存献血者档案,并由有关部门补发《无偿献血证》。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4、血液管理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
2023献血新规定
1、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年最新献血待遇有:丰厚的经济奖励、就医优先权、社会保障补贴、荣誉和表彰、更便捷的服务。丰厚的经济奖励 献血者在献血之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奖励积分,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在合作商家中消费。
3、献血政策 献血者本人捐献全血400毫升及以上、捐献稀有血型而液、指献血小板、指献造血干细胞, 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本人捐献全血不足400毫升, 5年内:5倍量免费用血:5年后:等量免费用血 。
4、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普通全血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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