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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生猪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猪管理办法最新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03 22:55:48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业农村部生猪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业农村部生猪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1国家生猪定点屠宰政策?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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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1年生猪屠宰政策是: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杀猪要办什么手续吗?

一般需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等,具体的相关手续建议咨询当地的食品监察局。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业农村部生猪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业农村部生猪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