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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管理办法,宠物犬管理办法最新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5-21 02:39:34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宠物犬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宠物犬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宠物犬常规饲养管理六定原则?

家庭养犬应严格按“六定”饲喂制度饲喂,因为“六定”是养犬专家根据犬的生活习性特点总结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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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的具体内容是定时、定量、定食具场所、定温、定质及定次数。

(1)定时

每天饲喂的时间应固定下来,按时饲喂,使犬养成习惯,提高犬的消化率,提高饲料利用率。

(2)定量

犬每天的食量应根据犬的需要确定,且相对保持稳定。食量是否充足,可从狗吃食后的情况作出判断:犬食后仍啃咬空盆,可能是食量不足;如有剩余,则可能过量。

(3)定质

犬的日粮配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频繁做大的变动,而且一定要新鲜、清洁。

(4)定温

根据季节调节食温,做到“冬暖、夏凉、春秋温”。

养狗的法律和规定?

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宠物犬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宠物犬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