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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管理办法,公证员管理办法最新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3-12-22 06:06:33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证员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证员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是如何规定的?级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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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等级划分?

答:即“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从低到高分别是:初级:助理公证员(员级)、四级公证员(助理级)中级:三级公证员高级:二级公证员(副高级)、一级公证员(正高级)

      考公证员,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员应该是取得司法资格后,在公证处实习一到两年才能申请。如果你是硕士,获得公证员资格以后,直接就是三级公证员。如果是本科,取得公证员资格以后,通过公证管理处组织的考试就是四级公证员

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

一、二级为高级职务,三级为中级职务,四级及公证员助理为初级职务。

该职务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公证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公证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证执业纪律规定?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证员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证员管理办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