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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的原因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02 16:26:16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对公账户可以异地开吗?

基本户(对公账户)可以在异地办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的原因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扩展资料: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对公账户可以异地开。一个企业只能够有一个基本账户,但是一个企业可以有很多个一般账户,只要你在哪个地方有需要,那么你就可以在哪个地方开立对公账户的,所以一个企业有多少个一般账户都是没有限制的。所以对公账户可以异地开的。

对公账户不可以异地开的。因为开对公帐户是有区域性规定,这个规定是受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性要求的,凡事公司开对公帐户,必须要在某个省某个区银行对应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办理对公帐户,就不能在异地开对公帐户。

这个原则也是所有银行规定,既包括国有六大银行,也包括中小型的小银行,一切都强调对公帐户必须要在本地本市才可以开对公帐户业务。

企业单位因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在工程施工,产品营销等经营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归入临时存款账户进行管理核算。

个体工商户没有经营场所能保留营业执照和公司账户吗?

不可以。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等规定,无固定营业场所无法申请个体营业执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无固定营业场所流动摊位问题,请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镇街、城管等部门。

扩展资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子公司不能出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