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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怎么写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07 12:49:33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哪些对象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怎么写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证要不要变更?

股东变更后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变更,要看具体情况:

1、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不需变更。

2、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变更。具体请查看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扩展资料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我可以单独注销税务登记证吗,不注销公司的那种?

1.最好不要注销税务登记,代之以“中止税务登记”,效果是一样的--停止缴税。

你可以在不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注销工商登记表明企业仍在正常经营,需要按规定缴税。

只要你的工商营业执照定期参加年检的话还可以正常使用的,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没有任何关系。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也就是说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