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管理办法新,古树名木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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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保护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重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重庆市名木古树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因重点项目建设不得不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属于一级古树的,移植补偿费为20万元/株;属于二级古树的,移植补偿费为10万元/株;属于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补偿费为5万元/株。
国家关于保护古树建筑的规定?
国家对古树的规定如下: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扩展资料: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2、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3、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5、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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