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业务宣讲,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总结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业务宣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业务宣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财政票据开票规定?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财政票据的购领?
核销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资料→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核→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财政账目票据保留多少年销毁?
票据属于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98)财会字第32号【发布日期】1998-08-21【生效日期】1999-01-01)应该保管15年。不是5年。
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要做哪些工作?
核销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资料→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 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核→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个工作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业务宣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业务宣讲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