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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3-12-22 06:28:32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的程序?

会计档案账簿保管期满,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l)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账簿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账簿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账簿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账簿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账簿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账簿前应当按照会计账簿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销毁的会计账簿;销毁后,应当在会计账簿销毁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档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借?

是错的。

1、首先不符合原话。《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不符合实际。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资产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的审计方式有现场审计,即到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方法,也有报送审计方法,即要求被审计单位将会计资料报送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方法。无论哪种方法,审计机关都会提供一个叫“资料交接清单”的东西,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写在上面,最后按单退还。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可能也有调出会计资料的权利。

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