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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管理办法吕梁(国家食品管理法)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14 12:42: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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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食品管理办法吕梁(国家食品管理法)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6、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

1、法律主观:食品 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根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充许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销售许可证范围内销售保健食品。

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等规定:加工生产食品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QS证以及有QS证但未包含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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