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 股权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两参一控的范围?
- 股权管理办法?
-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两参一控的范围?
所谓“两参或一控”,是指《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重申的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的限制。具体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4日以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六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四号《中国险监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该《办法》分总则、投资入股、目前变更、材料申报、附则5章37条,自2010年6月10日起实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若谷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废止。2018年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投资有
(1)增资扩股投资方式,增资扩股就是公司新发行一部分股份,将这部分新发行的股份出售给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的增加。
(2)股权转让投资方式,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
(3)其他投资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投资模式外,还可以两者并用,与债券投资并用,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的模式。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根据信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