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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规定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3-12-09 11:51:27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农行商业秘密保密期一般不超过?
  2. 侵犯商业秘密不达立案标准怎么办?
  3. 核心商业秘密原则上不超过多少年?
  4. 农行商业秘密保密期是多长?

农行商业秘密保密期一般不超过?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信息可以约定2年或3年期限,农行一般情况下也是这样。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不达立案标准怎么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核心商业秘密原则上不超过多少年?

1、“机密”级一般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秘密”级一般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农行商业秘密保密期是多长?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