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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卸货管理规定,关于卸货的管理规范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16 18:36:13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业管理卸货管理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业管理卸货管理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修正)

商业管理卸货管理规定,关于卸货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交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除外。

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通系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同等地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提倡、扶持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按照国家理顺产权关系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发挥优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服务领域,促进商品流通,依靠科技进步,安全优质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条例》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利。集体企业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经理(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都应按《条例》规定,围绕经济建设努力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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