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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病例管理制度,机关单位病例管理制度内容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8-26 06:01:49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关单位病例管理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机关单位病例管理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关单位病例管理制度,机关单位病例管理制度内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做好病历档案管理,保存病历、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病理诊断等医疗资料原始记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病案信息统计应当符合规定,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档案管理情况定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病历档案管理的规范有效。

医疗机构病历、病理诊断报告等医疗资料原始记录的复制件,应当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病理诊断报告等医疗资料原始记录和复制件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震等必要的措施,保证资料的安全性。

以上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完善病历档案管理,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同时,医疗机构还需对病历档案管理情况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病历、病理诊断报告等医疗资料原始记录的复制件,应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医疗机构还需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资料的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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