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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职责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9-07 00:34:18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全事故领导责任划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职责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工地事故死人需要停工多久?

1个月

工地上死人停工一般要停1个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询问当地政府。工地上死人属于工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亡认定,帮助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赔偿。

造成一人伤亡,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停工多久,处理完赔偿手续和接受完调查应该就可以开工了,但有些地方政府有规定进行处罚,要求停工整改。
以广东为例,1月16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禁止承接新的业务:
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红色警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视伤亡数量严重程度,逐步增加。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1到3个月。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时间1到3个月。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第1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2、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
事故发生后15日内,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在本地区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事故管理制度项目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