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港管理制度(深圳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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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 2、深圳出台18条便利措施!港澳居民在深生活更方便!
- 3、中国公民出入境管制措施
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港口的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2、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3、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无重大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反船舶及船员管理的违法记录;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6、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任。
深圳出台18条便利措施!港澳居民在深生活更方便!
进一步支持港澳学生来深实习见习就业。鼓励深圳企业接收港澳学生来深实习见习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学生及接收企业,按照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补贴。首次在深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本市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加紧研究取消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就业许可制度、解决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并支持港澳同胞到内地事业单位就业。来自香港的黄诺晴目前就读于中山大学。
根据《措施》,深圳将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并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现象,提出制定知识产权特区法规,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措施。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制措施
1、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3、第二:民航局密切同外交部协同配合,加大公共外交力度,相继向70余个通航国家民航主管部门紧急发函,主要是想表明我国在出境航班及海关检疫方面主动采取的积极防疫措施,让大家打消不必要的担心,同时合理审慎出台管制措施。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5、为进一步保障便利中外出入境人员往来,促进服务对外开放,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3年5月15日起进一步调整优化以下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全面恢复实行内地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全国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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